權利質權的效力
1.權利質權的效力范圍 權利質權的效力范圍包括權利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以及權利質權標的物的范圍。權利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與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大體相同,而權利質權標的物的范圍則有不同情形。例如,《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104條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法定擎息。”
2.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注意,為保障質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權,有必要對出質人的處分權進行限制!稉7ㄈ舾蓡栴}解釋》第105條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3. 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對權利證書的占有或留置權。質權人在權利質權存續(xù)期間,如果權利質權的設定以權利憑證的交付為必要,質權人有權占有權利憑證;被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前,質權人有權留置權利憑證。
。2)孳息收取權。權利質權的標的為財產權利。因財產權利所產生的擎息,質權人有權收取,并將孳息先用于充抵收取擎息的費用,超出收取孳息的費用的部分,可為債權的擔保取償。
。3)質權的行使權。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受清償時,可行使其質權。以載明兌現或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而其兌現或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提貨,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載明兌現或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而其兌現或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提取貨物。
。4)質權人的保管義務和返還義務。權利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妥善保管權利憑證。權利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受清償時,質權人應當將權利憑證返還給有受領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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