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集體建設用地轉讓爭論產生的深層社會歷史原因分析
一個本來已經相當明確的問題為什么在理論界總是爭論不休呢·一個本來不是問題的問題卻變成問題,成為人們反復議論的對象,究竟是法律錯了還是我們的理解出了偏差·仔細想來,其中的深層社會歷史背景是主要因素,法律的某些規(guī)定不夠嚴密是次要的因素,F予分析歸納。
。ㄒ唬┤藗兊膫鹘y習慣觀念使然。試想,在幾十年一貫制的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年代里,什么東西不是國家調撥、計劃分配·土地所有權往往和使用權混為一談。兩權分離并在實踐中運作是在國務院1990年頒布第55令以后才開始的。當時人們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及其流轉的概念很模糊,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連想也不敢想。這也難怪,長期以來,集體所有的土地在產權上從來是有其名而無其實,產權的邊界是模糊的。在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權力和義務是不對等的,集體經濟組織除了服從國家征用之外,在使用權處置方面幾乎是無所作為。但在經濟發(fā)達的沿海地區(qū),卻自發(fā)地存在著房產的轉讓導致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為,在如何規(guī)范這種行為方面國家又缺乏配套的措施,因此,引起爭議是必然的。
。ǘ┻^去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用途管制沒有明確規(guī)定,“用途管制”作為法律用語還是近幾年同國際慣例剛剛接軌的產物;其實,只要人們理解了用途管制的深刻含義,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有什么想不通呢·
。ㄈ┏鲇趯κ袌鼋洕哪吧团懦飧校袌鰺o市或有市無場從來不是完整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最大特點就是資源資產的流動性和變現性。我們不可否認,即使文革十年,地下市場經濟也沒有消失,房產及其土地使用權也在照常流動,在大力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我們豈可螳臂擋車,逆歷史潮流而動·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面對現實,規(guī)范市場行為才是我們的天職。
(四)將“轉讓”同“所有制”變更問題混為一談,實質是概念模糊導致思路不清。
。ㄎ澹┥鐣洕l(fā)展速度過快,尤其在當前大力倡導城市化及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處于不斷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的背景下,各級政府和領導干部從地方經濟發(fā)展的大局著眼,都在有意或無意擴大國有土地的“范圍”,唯恐集體建設用地轉讓造成日益嚴重的“征地難”后遺癥及利益分配不均導致政府在宏觀上調控土地市場職能的弱化。
。⿵摹锻恋毓芾矸ā返某踔越嵌戎v,集體建設用地是國家通過法律規(guī)定體現政府對村民或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特殊優(yōu)惠的供地政策,也即只有村民和集體經濟或某些村辦企業(yè)才有資格享受不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而辦理土地使用優(yōu)惠的政策,今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對象擴大到非本村村民或城市居民及城市企業(yè),則有悖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這就是我上面已述及的法律規(guī)定確有不夠嚴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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