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管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違反《……》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政府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刑事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七類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或者應負領導責任的,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小學校校長的刑事責任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中小學校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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