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輔導資料: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1. 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物權變動中的債權契約只能發(fā)生債權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欲發(fā)生物權變動,還必須借助于獨立于債權契約而存在的物權契約。這即是所謂的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但僅有獨立于債權意思的物權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權變動,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終引起物權變動。其中,不動產(chǎn)須有登記,動產(chǎn)須有交付。如果沒有登記或交付行為,即使有債權契約與物權合意,也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
2. 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又稱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相結合的物權變動模式,指物權因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當事人間除有債權合意外,尚需踐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之下,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發(fā)生,并非法律行為這一單一民事法律事實的作用,而是以債權合同這一法律行為與交付或登記這一事實行為的相互結合為根據(jù)。
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我國采用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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