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師《事故案例分析》沖刺總結(19)
四、傷亡事故的分類
目前,對事故的分類大致有以下幾種分類:按嚴重程度分類、按傷害部位分類、按受傷性質分類、按事故起因物分類、按不安全狀態(tài)分類以及按不安全行為分類。
為便于對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在調查事故時通常按嚴重程度對事故進行分類。對于事故產生后果的嚴重程度,一般用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兩項指標來進行衡量。
我國有關法規(guī)、標準中對傷亡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規(guī)定如下:
1.《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分類
該標準中對傷亡事故定義為:企業(yè)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按傷害程度分類: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 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于規(guī)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 日的失能傷害)及死亡。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按嚴重程度分為: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人員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又分為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分類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中對特別重大事故定義如下: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在《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有關條文解釋中具體如下:
(1)民航客機發(fā)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fā)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l 000萬元及其以上的。
?。?)公路和其他發(fā)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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