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借用權的取得
土地借用權只能通過合同方式取得。土地借用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報土地管理部門登記。
土地借用權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愛護借用物;
(2)期滿返還標的物;
。3)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4)借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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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借用權的效力
土地借用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所借用土地并由此獲得收益的權利。此外,土地借用權人還享有以下幾種優(yōu)先權:(1)續(xù)借權,即可以在借用期滿時,經(jīng)出借人同意而繼續(xù)借用該土地;(2)承租權,即可以在借用期間或者期滿時,通過與出借人達成協(xié)議,將借用關系轉變?yōu)樽赓U關系(如為國有劃撥土地,應補辦土地出讓手續(xù));(3)購買權,即經(jīng)出借人同意和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將借用的劃撥土地轉變?yōu)槌鲎屚恋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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