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法律確認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廣義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僅包括民事主體實施合法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還包括民事主體因實施違法行為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狹義的民事行為能力,僅指民事主體以其合法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為能力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 自然人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享有民事行為能力,不取決于自然人的主觀意思,而是由國家法律為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和保障社會的正常秩序確認的。
2.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年齡及智力狀態(tài)相聯(lián)系 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并對自己行為和后果承擔責任的能力。要具備這種能力,必須具備正確識別判斷其行為的社會意義的意思能力,而一定的年齡和正常的智力則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標志。這也是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主要區(qū)別之一。
3.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 消,自然人也不得放棄或者轉讓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它有效地保障著自然人的合法權益。這種規(guī)定是強行的,自然人不得拋棄或轉讓,他人也不得限制或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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