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民法的調整對象
上一節(jié),我們剛說了民法的概念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從這個概念中我們明顯可以看出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指主體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的流轉關系。
。1)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價有償。
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人身密切聯(lián)系、本身不具備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權關系和身份權關系。
(1)當事人主體平等;
(2)人身關系與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具有財產性質
(3)與主體不可分割。人身關系中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轉讓、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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