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復習資料: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學員問題】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根據法律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無效,使得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泱,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以仲裁的方式解泱。對于法院來說,由于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于當事人的糾紛恢復了管轄權,而仲裁機構則因仲裁協議的無效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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