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復習資料:如何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
如何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凋解委員會申請調(diào)解;凋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3年8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第117號令)第23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nèi)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對于申請仲裁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但是這個不同并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相互補充的。因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并不意味著“勞動發(fā)生爭議”。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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