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yīng)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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