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行政職權時侵權的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diào)解。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優(yōu)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ji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的;
(4)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但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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