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餘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特殊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chǎn)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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