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1.申請人
(1)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申請人是土地他項權利關系人。
。2)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的項目內容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申請人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受讓人。
抵押合同期滿,續(xù)簽抵押合同的,申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3)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租賃合同的項目內容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為出租人和承租人。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依法轉讓的,申請人為出租人、承租人和受讓人。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滿,續(xù)簽出租合同的,申請人為出租人和承租人。
。4)依法繼承土地他項權利的,申請人為原土地他項權利關系人和繼承人。
(5)其他形式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的,申請人為當事人。
2.申請時限:根據(jù)《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1)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的項目內容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發(fā)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的同時,申請變更登記。
抵押合同期滿,續(xù)簽抵押合同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租賃合同的項目內容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發(fā)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依法轉讓的,申請人應在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的同時,申請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滿,續(xù)簽出租合同的,申請人應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依法繼承土地他項權利的,申請人應在辦理繼承手續(xù)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其他形式的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申請人應當在變更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權屬證明文件
(1)原抵押合同、租賃合同等。
。2)原《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3)變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賃合同、遺囑等。
(4)有關批準文件。
。5)其他證明文件。
二、權屬審核
1.申請人應與合同簽訂各方一致。
2.抵押合同、租賃合同等變更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3.依法繼承土地他項權利的繼承手續(xù)應完備。
三、注冊登記核發(fā)證書
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不需報人民政府批準,經(jīng)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即可直接注冊登記。
1.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的注冊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2.收回并注銷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依據(jù)《土地登記卡》對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記錄和更改,填制新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并由土地登記機關把更改后的土地使用證和新填制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分別核發(fā)給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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