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指界人缺席或不簽字的處理
權屬調查時,對指界人缺席或不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的,可按下面規(guī)定處理。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確定。
2.如雙方缺席,其宗地界線由調查人員根據(jù)現(xiàn)狀及地方習慣確定。
3.將現(xiàn)場調查結果及違約缺席指界通知書(見表2-3)送達違約缺席者。違約缺席者對調查結果如有異議,須在收到調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重新提出劃界申請,并負責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者,則1、2兩條確定的界線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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