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基金的資金來源大都具有多元性。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以政府撥款為主的土地基金,如澳大利亞、危地馬拉、蘇格蘭土地基金;二是以土地收益為主的土地基金,包括香港、澳門土地基金與美國永久土地基金;三是以基金自身盈利為主的土地基金,如2004年以后的澳大利亞土地基金。
按照我國國情,較可行的來源是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將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按一定比例歸集為土地基金的優(yōu)越性是明顯的。首先,有利于土地收益分配在時間上的延續(xù)性,減少不同時期政府的短期行為對土地收益分配和土地利用的不利影響。其次,可以保證土地基金來源的持續(xù)性。第三,使土地基金取之于地用之于地,將不同時期的土地收益歸集積累,有利于重大土地開發(fā)、整理及收購儲備項目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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