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09:42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七章 招標投標爭議的解決
7.3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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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招標投標爭議中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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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訴訟
(1)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認為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可能是招標人、投標人,也有可能是被處罰的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被告。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原告未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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