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技術綜合能力》習題3
3.簡述消防責任事故罪概念及立案標準。
答: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立案標準:
《規(guī)定(一)》第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l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4.一、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zhí)業(yè)范圍有哪些?
1.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jiān)測與檢查;
5.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公安部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jiān)測與檢查;
5.省級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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