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消防綜合能力安全疏散設施的建筑構造:疏散樓梯
一級消防綜合能力安全疏散設施的建筑構造:疏散樓梯
1,除地上和地下不應共用樓梯間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且底層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許在短距離內通過公用門廳,但不允許經其他房間再到達室外。
2.疏散用樓梯和通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平面角度不超過10度,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超過220mm時可不受此限。(規(guī)范6.4.7)
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通往地下的人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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