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將其占有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若第三人取得該動產系出于善意,即取得其所有權。該制度限制了所有權的追及效力,旨在保護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
1.其適用對象須為動產;但記名有價證券不適用善意取得,我國規(guī)定盜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2.動產必須是基于有償法律行為(如買賣、互易)而取得;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無償方式取得者,不適用善意取得。
3.受讓人須實際占有該動產;若尚未占有動產,則物權尚未移轉,當然不適用善意取得。
4.受讓人取得財產時須出于善意,即不知情。若明知讓與人無處分權而受讓,則不能予以保護。善意的判斷時間,以物的交付時間為準。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而且為原始取得,動產上原有的負擔歸于消滅。質權、留置權也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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