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信訪人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信訪人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立、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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