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是不言而喻的。但不同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在對土地行使收益權、處分權方面存在很大差異。相比較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內容最充分;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內容最欠缺,其對土地只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幾乎不擁有收益權、處分權。因此,一般而言,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依土地用途之不同及權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權、處分權。但對依法或依約定不屬于集體土地使用權客體的土地空間范圍和物,不得行使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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