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訴訟制度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主要有: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在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在一并提起賠償訴訟中,證明造成損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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