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國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需要注意的是,租賃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以國家土地所有者為出租人,屬于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而后者是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為出租人,屬于土地使用權部分權能的傳來取得。從交易實務的角度講,租賃土地使用權發(fā)生在一級土地市場,土地使用權出租發(fā)生在二級土地市場。在土地登記實務中,租賃土地使用權應作為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權出租應作為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從租賃關系的內容看,兩者的基本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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