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行使要件
抵押權的行使,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已屆清償期 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行使,需要債權已屆清償期,即債務人應當清償債務的期限。但是,對未屆清償期的債權,抵押權人并非絕對不能行使抵押權。例如,如上所述,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而遭到拒絕的,抵押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2.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對已屆清償期的債權,除債務人有法定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外,債務人拒絕履行、遲延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債務,抵押權人皆可行使抵押權。
3.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抵押合同也相應無效,抵押權人也失去了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應注意,根據《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建筑物抵押,而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及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且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提供權利證書或補辦登記手續(xù),可認定抵押有效;但是,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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