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的概念和特征
保證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合同一方當事人(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方式。我國《擔保法》第6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具有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幾點:
1.從屬性對于被保證的主合同而言,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保證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隨主合同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但應注意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獨立性 雖然保證責任與主合同債務之間有主從關系,但是保證責任并不是主合同債務的一部分,而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在保證責任的設立上,可以就主合同債務的一部分提供擔保,或者限定保證的范圍。保證人自身具有獨立的抗辯權(一般債務人的抗辯權和保證人特有的先訴抗辯權)。
3.補充性除有連帶責任的場合,保證人所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責任,其表明,只有在主合同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保證人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所以,債權人不能越過債務人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的范圍應以主合同的債務為限,不能超過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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