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類型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的類型主要包括協議解除和基于解除權的解除兩種。
(一)協議解除
我國《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協議解除,是指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經協議解除合同的,實際就是通過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解除原來的合同。由于協議解除的行為發(fā)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合同訂立時就由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所以在協議解除合同的場合,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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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即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經對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屬于合同的單方解除。合同解除權的根據是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因此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約定解除所謂約定解除,是指我國《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里所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是在合同訂立的同時作為合同的條款加以約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訂立一個合同加以約定。基于這種約定,當事人在解除條件具備時,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提前消滅合同關系。
約定解除與協議解除是不同的。首先,約定解除屬于事先的約定,即在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沒有履行必要的情況出現之前就事先予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而協議解除屬于事后的約定,是在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沒有履行必要的情況出現之后由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其次,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并不一定會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條件成就時,當事人依據事先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而當事人通過協議解除合同的,則是已經出現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就能夠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協議解除合同的場合,當事人不是根據事先約定的解除權,而是以一個新的合同來解除原來訂立的合同。再次,約定解除是基于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而解除權的行使是一種單方行為,因此在約定解除的場合,解除權人不必經對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協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解除合同,所以只有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進行,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而解除合同的行為。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權而解除合同,不同之處在于解除權的產生根據,法定解除的解除權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約定解除的解除權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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