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行政處罰法確立的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
1.處罰法定原則
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具體包括:1)處罰的設定權法定;2)處罰的實施權法定:3)處罰的依據法定;4)處罰的程序法定。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原則要求行政處罰要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情節(jié)相當。為了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必須公布,凡是沒有公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同時,行政處罰決定要向當事人公開。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還要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既不能以教育代替處罰,也不能只處罰而不進行教育。
4.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行政處罰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這些實體權益,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賦予當事人一系列程序性權利。如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聽證權、質證權、辯論權、申請復議權、行政訴權以及要求行政賠償的權利等。當事人的這些程序性權利意味著行政處罰機關的程序性義務。
5.行政處罰權分離原則
即將行政處罰權分解為行政處罰設定權與行政處罰實施權、行政處罰調查權與行政處罰決定權、行政處罰調查權與行政處罰聽證權、罰款決定權與罰款的收繳權,以避免行政處罰機關濫用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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