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的程序
1.開庭前準備階段
主要事項有:
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
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
出庭情況審查內容是:
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2)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3)審判長宣布開庭;
4)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的內容是:
1)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
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
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
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5)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
4.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fā)言后再發(fā)言。
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任何人發(fā)言須經審判長許可。辯論時,當事人重復陳述、陳述與案件無關的內容,甚至侮辱、攻擊謾罵對方的,審判長有權制止。辯論中提出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證據,由合議庭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5.合議庭評議階段
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按多數(shù)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制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本案是否屬于重大、疑難的行政案件,是否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公開宣判階段
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后當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fā)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審判長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當事人判決書。
7.閉庭
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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