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個以上主體,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即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形成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條件是:
1)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即引起爭議的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者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針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
2)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合并審理。因為引起爭議的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只是訴訟主體為多個,為了簡便、迅速、全面地審理該行政爭議,就必須將不同的訴訟主體予以合并。
在行政訴訟中,下列情況可以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發(fā)生:
1)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在同一決定中分別制裁,被制裁人均不服起訴的;
2)行政機關在同一決定中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分別制裁,二者均不服起訴的;
3)兩個以上的共向被害人不服行政機關對加害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而起訴的;
4)被制裁人和被加害人雙方均不服行政機關的制裁決定而起訴的;
5)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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