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是從縱向上解決哪些第一審行政案件應由哪一級法院受理和審理的問題。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是: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案件: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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