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時,應避免造成鄰地的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挖掘土地或建筑時,也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fā)生動搖或危險,或使鄰地的工作物造成損害。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相鄰防險關系作了以下規(guī)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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