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質權的效力范圍。動產質權不僅擔保債權的優(yōu)先受償,而且具有占有質物并直接支配其交換價值的效力。動產質權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質押擔保的范圍!稉7ā返67條規(guī)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另外,質權人對質物的支配力及于質物所產生的孳息和質物的從物!稉7ā返68條規(guī)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91條還規(guī)定,“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2.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出質人在法律上享有對質物的處分權。出質人在法律上并未喪失對質物的所有權,質權成立后,出質人仍可將質物處分、轉讓或贈與他人,但質權并不因此而受影響。出質人是第三人時,物上擔保人在代位清償債務后,對債務人有求償權和代位權。
出質人應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了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以外,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對質權人因保管質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出質人有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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