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也稱不要物合同。所謂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沒有規(guī)定以實際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條件的合同都是諾成合同,絕大多數(shù)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協(xié)議,合同即告成立,而買賣雙方進行的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行為屬于合同義務的履行,并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2.實踐合同。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至于哪些合同是實踐合同,應根據(jù)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和交易習慣來確定,所以,實踐合同屬于特殊合同。在合同法中凡規(guī)定了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屬于實踐合同。以借用合同為例,在借用人與出借人就借用出借物事宜達成協(xié)議時,該合同尚沒有成立,只有出借人將出借物借用人后,該借用合同才開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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