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行政行為是指設定或確認權益、或者減免義務的行為;不利行政行為是指設定或確認義務、或者限制、剝奪或拒絕確認其權益的行為,又稱負擔行政行為。
然而,授益行政行為和不利行政行為的區(qū)分,在兩個層面上又是相對的。
對于同一個行政相對人,某個行為可能既是授益的又是不利的。例如,行政相對人請求勞動部門發(fā)放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標準的工亡補助金,而勞動部門則按最低標準發(fā)放。就勞動部門已經發(fā)放工亡補助金而言,其是授益的,但由于并未達到行政相對人所預期的目標,故在行政相對人看來又是不利的。
現代社會關系非常復雜,相互之間總有一些關聯。行政主體作出的某個行政行為可能具有涉及利害關系人或者第三人的效果。例如,甲乙兩方打架,甲把乙打傷,公安部門對甲處以罰款200元,并責令甲賠償乙醫(yī)療費用。這一行為對甲顯然不利的,但對于乙而言則是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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