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則》第十條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無論年齡、性別、職業(yè)、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這是我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反映,依照法律,不得對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剝奪。
2.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統(tǒng)一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他們既可以享受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法律所要求的義務。
3,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容的法定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容是由法律預先規(guī)定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無關,個人意志無權予以變更。
4.民事權利能力的人身性。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本人既不能轉讓或者放棄,他人也無權予以限制或者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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