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的,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與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的區(qū)別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強迫對方接受其條件,對方沒有選擇的余地;而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受損害一方仍然有機會就對方所提出的條件進行協(xié)商或者選擇。
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即民事行為的內容依成立時的一般情勢衡量,明顯地有失公平。實踐當中判斷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的標準是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此外,還可以結合其他標準予以綜合判斷,如一方獲利或者對方受損是否違背法律、政策或者交易習慣。
顯示公平的主觀要件,是指當事人一方主觀上是否具有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從事民事行為的故意。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主觀要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維護商業(yè)道德,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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