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就是實現(xiàn)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權的行使不得濫用,因此,應對代理權的行使設立若干限制,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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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同時就是代理關系中的第三人(相對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實際上都由代理人一人實施。在這種情況下,難以保證不發(fā)生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因此,自己代理,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法律不承認其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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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情況。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由一個代理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因此,對于雙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雙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認,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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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和誠信原則。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6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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