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承租方、承租方、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國有土地租賃的權能(一)承租人可將承租土地轉租、分租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二)地上房屋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三)在使用年期內,承租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權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的標的、出租期限、租賃期間對地塊的合理利用職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優(yōu)先購買權、違約條款及合同終止條款、其他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權能(一)承租人只有使用的權利,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二)承租人不得將承租權轉讓、轉租、抵押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三)承租人使用出租土地時,不得損壞土地的自然狀況,有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四)未按土地所有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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