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借用權是指借用人無償占有使用出借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的權利。
我國現(xiàn)行土地法實踐所承認的土地借用權,是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一種土地他項權利。具體說,這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國有土地無償劃撥制度的產物。在這樣的制度下,由于沒有地產市場,用地單位之間的余缺調劑,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通過行政指令,改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即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和重新授與;二是通過用地單位之間的借用協(xié)議,由出借方將其暫時或長期不用的土地無償提供借用方使用。在當時,這種土地借用關系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解土地供需矛盾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積極作用。更重要的是,通過這種方式長期形成的土地使用關系,在當前和今后一個較長時期內仍將繼續(xù)延續(xù)。因此,通過土地他項權利的形式,對這種土地使用關系加以確認和保護,有利于穩(wěn)定既成的土地使用格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損失,并實現(xiàn)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在今后,土地借用權這種形式除了可以繼續(xù)適用于國有劃撥土地外,還可以適用于農用土地等限制使用權出租、轉讓的土地。當然,不限制出租、轉讓的土地(如國有出讓土地),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的借用,法律也予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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