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的調查是指調查核實土地使用者名稱、單位全稱或戶主姓名、單位性質、土地使用者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與土地使用者有行政、資產等關系的上級主管部門全稱、土地使用者單位法人代表等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填寫在地籍調查表上。
土地使用者名稱應與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身份證等的記載一致。單位全稱應為該單位公章全稱。單位性質分為全民單位、集體單位、股份制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個體企業(yè)或個人等。個人用地時,可不調查與土地使用者有行政、資產等關系的上級主管部門全稱。
土地權屬性質調查是指調查核實宗地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確定宗地的土地權屬性質,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填寫在地籍調查表上。
我國的土地權屬性質分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等。土地權屬性質是土地登記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的土地除集體所有的以外,均為國家所有,所以在對所有權性質登記時,我國只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而不對國有土地所有權進行登記。另外,對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一般把它記載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而不記載在“土地權屬性質”欄。因此,城鎮(zhèn)地籍調查時土地權屬性質調查分三種: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及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又分為: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未利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主要是指對農業(yè)用地的承包經營權,也包括依法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進一步分為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和鄉(xiāng)村企事業(yè)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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