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因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
。1)債務人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2)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處理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或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除外。
3、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1)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如建設單位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單位拖欠施工人員工資,而施工單位不向建設單位追討,同時,也不給施工人員發(fā)放工資,則施工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建設單位追討。設為首頁
民工
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其發(fā)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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