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機電工程》:合同的變更與索賠
機電工程項目合同的變更與索賠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規(guī)定的工程索賠程序
?。?)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費用補償和(或)工期補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工程師在收到。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工程師在收到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提出進一步要求,則可視為索賠已經成立。
2)FIDIC合同條件規(guī)定的工程索賠程序:
?。?)承包商覺察索賠事件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承包商覺察索賠事件42天內發(fā)出詳細的索賠報告;
?。?)承包商應當在索賠事件產生影響結束后28天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4)工程師收到索賠報告42天內作出反應。
3)合同依據計價方式不同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總價合同可分類固定總價合同和調價總價合同。不可調值總價合同適合于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1年),設計圖紙完整,工程量清晰,對最終產品的要求非常明確的項目。可調值總價合同適用于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guī)定均較明確的,工期在1年以上的項目。
單價合同特別適合于工程性質比較清楚(如已經具備初步設計圖紙等) ,但工程量計算并不能十分準確的項目。對于一般的單價合同,如發(fā)包人在原招標文件中未明確工程量變更部分的限度,則談判時應要求與發(fā)包人共同確定一個“增減量幅度”,當超過凈幅度時,承包人有權要求對工程單價進行調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yè)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業(yè)主需承擔項目實際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而承包單位由于無風險,其報酬往往也較低。主要適用于以下項目:①需要立即開展工作的項目,如震后的救災工作;②新型的工程項目,或對項目工程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未確定;③風險很大的項目。
4)工程分包分為專業(yè)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yè)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5)索賠成立的條件:①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屬于承包人的責任③承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程序提交索賠利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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