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jīng)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jīng)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jīng)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
(四)安全評價報告;
……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
(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一、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二、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危險行業(yè)的建設項目以及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委托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生產評價,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對策的具體方案;對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專篇。
——發(fā)改投資[2003]1346號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注:危險化學品定義
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huán)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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