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十三)
物權法解釋: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髮Σ粍赢a進行評估;
?。ǘ┮阅隀z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ㄈ┏龅怯浡氊煼秶钠渌袨?。
[解釋]本條是關于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的規(guī)定。
本章在前條規(guī)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的基礎上,又做出本條的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在立法調研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一些問題。一些地方的一些不動產登記機構,履行職責態(tài)度不端正,管理不嚴格,不考慮如何準確及時登記申請事項,如何為當事人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職權給當事人設置重重障礙,在為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上做足功夫,炮制出評估、年檢等諸多名目,收取高額費用。這些現(xiàn)象在抵押登記領域尤為突出,群眾的意見很大。這種情況從另一面也反映出在不動產登記方面法律法規(guī)還有待更加完善。因此,本條做出上述規(guī)定,對這些行為予以明確禁止,在明確列舉“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這兩項反映較多的問題的同時,又規(guī)定了一項兜底內容,即“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以防止這些登記機構改頭換面,鉆法律的空子;同時,也為當事人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提供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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