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判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蹤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jīng)程序。公民下落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死亡,而申請宣告失蹤。
2.宣告死亡的條件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滿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三是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滿四年。
。2)須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與宣告失蹤所不同的是,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是有秩序之分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及順序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順序在前的利害關系人宣告死亡,順序在后的利害關系人宣告失蹤,應當宣告死亡。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須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公告尋找失蹤人,公告期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jù)受宣告人死亡事實的確定與否,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判決書確定的死亡日期即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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