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清償順序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時,清償順序如下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順序相同時,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對抵押物拍賣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確定
有評估的,參照評估價確定
無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第一次拍賣時的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格或市價的80%,再次拍賣時,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
抵押物變現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其它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時的處理
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抵押合同簽訂后地上新增房屋的處理
新增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但可以與抵押物同時處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規(guī)定
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抵押物滅失的處理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犁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實現的時限
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內行使抵押權
寬限期
法院對抵押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撫養(yǎng)的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后應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
強制執(zhí)行
六個月寬限期滿后,方可以強制執(zhí)行
被執(zhí)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強制遷出后被執(zhí)行人居住問題的解決
可以由申請執(zhí)行人為為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撫養(yǎng)的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其房屋品質、地段等可以不同地被執(zhí)行人的原住房,面積按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提供臨時住房應當收取租金
租金標準雙方協商
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也可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價中優(yōu)先扣除

掃碼并回復房地產估價師進群

39:39
54:49
52:07
3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