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權能
1)處分權。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將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家對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權,并保有最終處分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國有土地行使處分權的權限按《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確定。不具審批權限或超越審批權限處分國有土地,其處分行為無效。
2)讓與權。國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過出讓、出租和劃撥等方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
3)收益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國有土地行使收益權應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上繳土地收益!锻恋毓芾矸ā芬(guī)定,國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國家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 第二條規(guī)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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