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七章(4)
16. 不予登記的情形(7條)
違法建筑
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權利業(yè)源證明或提供的不一致的
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事項沖突
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
房屋已依法被征收、沒收
房屋被查封期間
其它
17. 登記的其它規(guī)定
權屬證書的種類
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登記的公告
公告是對可能存在異議的申請,采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
公告并不是房屋登記的必經程序
是否有必要公告,由登記機構確定
18. 房屋登記的時限
| 登記類型 | 時限 |
|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 | 30個工作日 |
|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 | 60個工作日 |
| 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 10個工作日 |
| 預告登記、更正登記 | 10個工作日 |
| 異議登記 | 1個工作日 |
公告時間不計入規(guī)定時限
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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