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五章重點(5)
16.設計合同中發(fā)包人的責任(6項責任)
按時提供設計依據文件和基礎資料-對資料的正確性負責,即使資料不是由發(fā)包人完成的
提供必要的現(xiàn)場工作條件-僅指現(xiàn)場工作條件
外部協(xié)調工作-設計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鑒定和驗收,并負責完成設計報批手續(xù)
其他相關工作
引進項目的設計,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
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fā)包人支付
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
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guī)律
發(fā)包人要求提前交付設計文件的,須征得設計人同意
應支付相應的趕工費
17.設計人的責任(5項責任)
保證設計質量
設計中的新技術、新材料又沒有國家標準時,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并經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使用
各設計階段的工作任務
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
如大型設備采用外商供應的設備,需使用外商的制造圖紙,設計人應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并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lián)絡工作
配合施工的義務
設計交底
解決施工中的設計問題(設計變更)-按變更原因確定費用負擔責任
工程驗收
保護發(fā)包人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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